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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相識回憶如花以下是志雲範局的 訪談:Part1:怕不紅曾打過量類固醇致失聲陳:歡迎你來香港!伊:你好!陳:你有好多稱號,其中一個叫“美麗教主”。其實是你自己取的?還是人家給你的?伊:其實是因為那時做美容節目,教人扮靚,那時傳媒和粉絲就給了這個頭銜我。陳:你覺得自己美不美麗?伊:ok的。(大笑)因為覺得自己身材和皮膚確實有保持,有很努力要變成一個很漂亮的女生,很認真的面對生活。我覺得這個態度是很重要的。陳:你覺得你自己最美麗是哪部分?伊:我的腦。你們看不到的。陳:怎麼個美麗法呢?伊:我覺得一個人一定要認真思考和反省自己,這在人生裏是很重要的。陳:我知道你很喜歡寫作,有自己的博客。你有沒有朋友建議你不要再寫自己喜歡看書和寫作,說你做錯了?說你很刻意去表達自己的內涵,伊:看書不一定就證明有內涵的,我都看漫畫、雜誌啊,男人雜誌我都看的。陳:為什麼呢?伊:因為我對這個世界很好奇,是不是這樣就代表是一個很有內涵的人呢?我覺得不是這樣的。陳:有沒有勸過你呢?伊:很多啊。陳:有沒有覺得你很假?伊:但是這個世界你為了遷就別人,因為假意而做了另外一件假的事,你覺不覺得很蠢呢?為了一些自以為是的事。陳:那“公主”的外號怎麼給你的呢?伊:那時候演《悲傷的茱莉》《落入凡間的精靈》,有很多公主打扮,那時粉絲就“公主”、“公主”的叫。我記得有一次我在高雄開演唱會,從臺北開過去6小時的車程,到了那都沒聲音唱歌了,當時在臺上對麥,都沒有聲音,當時就被人罵。下了台之後就在後臺哭,後來坐大巴離開的時候,很多粉絲到巴士站,給我送中藥,還對我說:“你別哭,你是我們的公主,我們很疼你的。”從那時開始粉絲就“公主”、“公主”的叫。陳:說到你在高雄唱歌唱不出聲,我以前曾經看過一些關於你的文章,說你打過很多類固醇的針,真的有這件事?伊:恩,其實是有另外一個很有名的歌手介紹用的,他當時說“我介紹你一個地打針”,就是打這裏的(指喉嚨)。陳:這麼恐怖?伊:是啊,那個針頭有那麼粗(用手比劃),我打了以後就涼涼的,30分鐘之後發聲就像“天籟”一樣。他就沒告訴我說不要經常打。陳:你多久打一次呢?伊:我試過連續3天打了4針,打完醫生說你不要再來了,因為類固醇有激素的啊,打完後我的臉就腫了,後面就發不出聲音了。過了段時間我真的很怕。陳:當時紅了嗎?伊:紅了,就是因為紅了,所以怕不紅。我不是說會不擇手段去紅,只是說要應酬的話,我很怕生的,不是很熟的人我不會交朋友的,所以唯一的方法就是,你給了我機會後,我就不停做,我不會消失,這就是我當時的所有觀念了。當我不會消失的時候,我媽媽就可以還貸款,就不會擔心下個月不會沒錢。因為當時我姐姐有的在香港,有的在日本,我就在臺灣。我們一家人感情好好的,這樣就會有一個大家在一起的地方,大家可以住在一起,我16歲入行到26歲,我在日本的第一步就是存錢,這10年間我所有的錢就是給了家人。Part2:父母離異 幼年曾三地奔波陳:你出身的環境是怎樣的?你在哪里出世的?伊:我是在臺北出世的,我外公是當時很有知名度的政治家,他當時是基隆市的副議市長楊元丁,因為幫助了那些大學生被害。有一天晚上有人打電話他,說有大學生被抓了,我記得媽媽說當時外公很快就對著電話說“我很快回來”,結果就6天沒見到他了。第6天就有很多人來到我家,拿走了很多東西,後來就在基隆河裏見到了屍體,身上有6槍,被人綁住,就是我外公。爸爸是山東人,當時家裏很有錢,當時政府說要去南京玩,說“上了這個火車,就可以去南京了。”結果他沒有告訴爸爸媽媽,穿著拖鞋和T恤就上了火車,結果來了臺灣。跟媽媽結婚後,生了7個女兒。我是最小的。中間死了3個孩子,有一對應該是男孩。陳:爸爸在臺灣做什麼的呢?伊:老實說,我爸爸是個很樂觀的人,喜歡朋友多過家人。當時沒錢,都為朋友兩肋插刀。他其實是個很可愛的人,我當時覺得我媽媽一直做了一件很好很好的事,一直保持了我們幾個女兒一個很善良的本質,就是我媽媽從來沒說過或者離開過我的爸爸。陳:你爸爸離開了你們?伊:是的,我媽媽沒說過一句不好。我出生那時我爸爸就走了。陳:基本上你成長期間爸爸就不在你身邊?伊:我記得基本上就是斷斷續續。陳:究竟是為什麼事離開的呢?伊:其實我也不是很明白,因為媽媽到現在也沒有說得很清楚。但是我覺得這並不重要,因為我覺得他們兩人對彼此都很懷念,我爸爸過世之後,我媽媽跟我阿姨都一直有聯絡。我曾經也有怨過他,怨他讓我有家人也不能一起吃飯,那時我媽媽為我們付出了所有青春,一直為了我們工作。陳:爸爸沒支持過你們的生計?伊:基本上沒有。不但沒有,爸爸還問媽媽要錢。不過我媽媽都一直覺得我爸爸應該是一個這樣的人。陳:爸爸不在,那麼誰來照顧你們呢?伊:當時我大姐和二姐是我爸爸照顧,三姐就由一個跟爸爸一起從山東來臺灣的朋友照顧,到現在我們還喊他“爸爸”。我因為太小了,就把我交給一個保姆,我叫她“鐘媽媽”。我跟她住了很長一段時間,我已經當她媽媽了。陳:你當時覺不覺得自己很可憐,沒有爸爸媽媽在身邊?伊:我不知道的,你不說我不知道的,我們都是大了之後,十幾歲的時候才知道,原來是這樣的。其實小孩子的世界,很多敏感是不會出現的。很多愛是不會缺乏的。他們不會知道什麼事情是正常還是不正常的,因為這是成人世界的界定。我當時覺得他們很愛我啊,我還有一個阿姨送來愛我呢。我當時覺得很幸福呢,還很喜歡這個阿姨呢。陳:多久見媽媽一次?伊:一個月一次,不會很缺乏愛的。陳:你在鐘媽媽那裏住了多少年?伊:大概有6年,到6歲。陳:那你後面去了哪呢?伊:後來我慢慢大了以後我媽媽回來了,她覺得我跟鐘媽媽實在太親了。陳:好像沒了個女兒一樣?伊:是啊,所以當時她就跟鐘媽媽說,她想帶我走,還要把我二姐、三姐一起帶到爸爸朋友那裏,讓他來照顧我們。陳:那你爸爸朋友在臺灣住了多久後來香港呢?伊:因為大姐當時是在香港住的,而爸爸的朋友身體越來越差,沒辦法再照顧我們了。當時我大姐已經20多歲了,就覺得不如帶我們一起來香港,跟大姐一起住,當時爸爸也在香港。然後就來了香港住。陳:當時來到陌生的香港,是不會說廣東話的哦?伊:恩,不會,當時離開臺灣的時候很傷心,因為慢慢交了朋友,老師也很愛我,都覺得很安定。陳:當時媽媽帶你來香港,後來媽媽又走了?又回了臺灣?伊:是。陳:來到香港是跟大姐住?伊:是,當時大姐是有男朋友的,都跟我家人住在一起。陳:曾經有報導說,當時你跟大姐住在一起的時候,姐夫對你不是很好?伊:其實我覺得這個有點誤傳。當時我們都沒床睡,都睡在尼龍床上。有一次我就拿了火柴,就玩火,當時那些尼龍都融了,闖了很大的禍,當時整個床都燒起來,還燒了我的頭髮,馬上拿了一桶水澆到床上。後來又想不行,他們回來一定會罵我,最好的辦法就是扔了這張床,當時就把它拿上3樓,將那張“床”扔到樓下。後來姐夫回來,看見床不見了,就問我那張床呢?我說不見了,他問為什麼不見了?我就說就是不見了。後來姐夫在樓下發現了那張“床”,看見上面燒了一個洞,後來他就拿了樹枝來打我,還說“以後不准再玩火了”。當時我就覺得,為什麼要給他這麼打呢?所以後面就跟他對抗了。陳:就因為這樣,後來媽媽來看你,你就告狀了?伊:不光是告狀這麼簡單,還包括其他很多反叛的地方。比如說我當時皮膚很差的,還哮喘,全身長泡。當時姐夫就會買雙氧水,還加上熱水,整個往我身上澆。這讓我很不喜歡,覺得你為什麼這麼對我?後來媽媽一來,看我這麼多病,又帶我回去了。陳:回臺灣後又跟著媽媽?伊:是,後來沒多久就去日本了。陳:為什麼要去日本呢?伊:當時我媽媽再嫁,去了日本。我現在有個感覺,覺得媽媽其實很牽掛我,曾經覺得她一直想幫我放去一個可以擺脫我的環境,其實是想幫我找到一個最好的環境。原來是我不明白。Part3:覺得在日本的日子最黑暗陳:每個人都有過去,說到你的到日本的過去,又重新開始學日文,你去之前,有見過你的繼父嗎?伊:沒有。陳:那你去了之後跟他完全不能溝通?伊:沒法溝通。陳:你媽媽會日文嗎?伊:會的,當時。但是我媽媽當時的日文處於一個很複雜的階段,就是跟我繼父戀愛後,學了很多我繼父的男人說的日文。所以這個日文讓我們之間的關係發生了很多事,包括我也是。我一開始也是跟繼父學的日語,後來就覺得我的日語很粗俗,後來就送我去日語學校,然後再讀書,我在日語學校學了3個月。當時我繼父就說,如果你連最簡單的日語都不會,就別想在日本讀書了。因為這件事,我就覺得一定要跟上給你看。陳:結果搞定了嗎?伊:跟上了。我整夜的背書,後來就學得很快,進了環球學校。我覺得就是從那段日子開始,如果說人生有黑暗期的話,我覺得那段日子就算現在任何人來看,都是黑暗期。陳:為什麼這麼黑暗呢?伊:首先我入的那個環球學校,有著很複雜的環境。有大明星啊,全世界的華人都在那裏,所以學校裏分了很多“派”,比如日本派就完全不說國語,國語派就很驕傲。日本派就看不慣說國語的,也比較有錢。另外有一派就純粹說國語的,還有一派就比較粗暴的,後面我就慢慢分到說國語那一派。Part4:被“校草”追遭日本女生毆打陳:就是學校的環境,覺得很黑暗?伊:我最記得就是當時學校有個男生追我,他是高三班籃球隊的。那個男生是全校女生都很喜歡的人,是“校草”。當時他走開跟我說話,她們就警告我說,“你別太過分啊。”我記得中三那年,那個男生約我出去,當時我很想去,不是因為想約會,而是很多人去。但因為是男同學約,我媽媽不讓去,我就想偷偷去,還把這件事跟一個同學說了,結果後來全班都知道了這件事,從那時開始,那些女生都很不喜歡我,我就很傷心。那些日本派的人就說我背叛了她們,還讓我小心挨打。有一天很晚我幫同學做完事後,在路上就遇到日本派的幾個女生,她們上來就扯我的頭髮和書包,然後就打我,還警告我說以後在學校別跟著學長,別以為學長約你出來你就認為得寵。陳:你有沒有跟爸爸媽媽說?伊:有。因為我回來後身上都有淤傷,我的書包被人用刀劃花了,裙子破了,我是坐電車回去的。我回去後媽媽問我發生了什麼事?她要我跟老師說。可是我又不敢說,我說講了你給不給我轉學?爸爸媽媽就說:“轉學太麻煩。會浪費一個學期。我想既然改變不了不說了,當沒發生過。陳:你有沒有想過離開這個環境呢?伊:有,所以那時候起我就覺得,我的人生要自己來作主,我不想再被人欺負,不想再被人踢來踢去。陳:當時有沒有想快點去日本學校呢?伊:有,當時我就想考試,去日本學校。我繼父那時就說你肯定考不上的。結果我又開始(“反叛”)了,然後考上了。陳:你在日本住了多久就離開日本呢?又是為什麼離開呢?伊:當時我開始慢慢發現媽媽老了。子女跟媽媽去打高爾夫球,媽媽常常有尷尬的表情,因為那些媽媽團裏的阿姨經常會攀比,兒子讀什麼學校,將來去什麼會所工作,老公給多少生活費,戒指多少錢……可我媽媽不可能跟別人說不需要戒指,有飯吃就可以了的話。她們可能都覺得我媽媽是鄉下人,因為我媽媽有時還會跟她們說一些很男人的日文,所以她其實很辛苦的。陳:就是這個讓你想走?伊:是,因為有時我對她不尊重,跟她吵架的時候,她就會說:“如果不是為了你,我整個人生就沒有了。”而我就會說:“你別再為我了,我走就行了。”她就發脾氣說:“那你走啊,你養得起自己就去啊。”陳:那你就走給她看?伊:這些都是發脾氣說的話,但當你一次、兩次、三次,慢慢發覺她一個人坐著,望著窗外面,打電話給家人,永遠都牽掛著她自己的姐姐、在臺灣一起長大的朋友。她為了這些女兒,已經犧牲了十幾年,我慢慢發現,這樣下去,會拖累她,也會拖累我自己。我暑假回臺灣,因為劉文正見到我的照片,就問我唱不唱歌?我問唱歌可以賺錢嗎?我根本就是不是為了當明星,或者唱歌很有天分,而是為了賺錢。當時劉文正讓我唱10首歌,還說唱完給我2萬台幣(約4000人民幣)。我一想,如果一年能唱100首歌,那不是有很多錢?可是後來我爸爸媽媽都反對,因為我讀書很好。陳:但你自己堅持要做?伊:是。我決定了這件事,我就跟最好的同學說,“我拿到畢業證書就走。”我還偷偷拿打工的錢,請她幫我買機票,買了一張單程機票回臺灣。走的前一晚,我下樓倒垃圾,拿了行李到樓下,接著早上5、6點起床,穿上校服,跟媽媽說“我走了”,然後拿著行李上了巴士,就回了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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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外桃源?世外桃源-龐畢度中心收藏展 (Arcadie)2009/04/18-07/12被視為「廿世紀藝術殿堂」之一的法國巴黎龐畢度中心,館內收藏的馬諦斯、畢卡索、夏卡爾等現代藝術巨匠之作即將現身台北!台北市立美術館與龐畢度中心等單位合作的「世外桃源:龐畢度中心收藏展」,四月十八日開始將在北美館展出卅九位、廿世紀以降藝術大師的八十三件作品。展品中包含不少大師代表作,其中像是馬諦斯《大幅紅色室內景》、米羅《藍色二號》等,都是大眾耳熟能詳的名作。六萬館藏以現代藝術作品聞名 一九七七年開幕的龐畢度中心以收藏廿世紀重要的現代、當代藝術聞名,典藏六萬件油畫、雕塑、錄像、裝置作品,在藝術界的地位足以和紐約的現代藝術美術館(MoMA)分庭抗禮,每年都能吸引五百萬至六百萬的人潮前往朝聖,是繼艾菲爾鐵塔、羅浮宮之後,巴黎第三大觀光景點。 過去北美館曾推出過龐畢度中心典藏的素描展,以及新媒體藝術展,「世外桃源」是雙方第三次合作推出的藝術展,由龐畢度中心國立現代美術館副館長歐登傑(Didier Ottinger)策劃。八十三件作品中,油畫有七十件,其餘還有裝置、攝影和動態影像作品。 八十三展品 比首爾站多十三件 除了馬諦斯、畢卡索、夏卡爾、米羅、克利等外界熟悉的藝術家,還有「新浪潮」電影導演尚.雷諾(印象派大師雷諾瓦之子)的影像作品《鄉間一日》、西班牙超現實主義導演布紐爾與達利一九三○年合作的影片《黃金年代》,及超現實主義藝術家曼.雷的《第一個計畫》等,都是廿世紀初期現代藝術的一時之選。 這次北美館推出的龐畢度中心收藏展是亞洲巡迴展,上一站在韓國首爾市立美術館展出,四個月展期當中,創下四十五萬參觀人次,台北是第二站,也是巡迴展最後一站。 除了首爾展出的七十件作品,龐畢度中心另還為台北「加碼」,特別再挑選十三件收藏品,從巴黎直接運抵台北。其中包括海外華人藝術家趙無極一九四九年的《黃色風景》,以及馬諦斯一九四六年的《大洋洲,天空》系列等珍稀之作。 珍稀名作 投保金額達一五○億 八十三件作品總保險金額將近新台幣一百五十億,而光是米羅的《藍色二號》保險金額就高達兩千五百萬歐元(新台幣約十一億)。 龐畢度中心除了收藏享譽國際,宛如煉油廠的建築物也是話題之一。這棟建築是由義大利建築師比阿諾(Renzo Piano)和法蘭奇尼(Giantranco Franchini),及英國建築師羅傑斯(Richard Rogers)耗時五年完成之作,粗大複雜的外露管線和結構設計,紅、藍、黃、綠等四種顏色的管線,各自標示了參觀動線、空調管、電力和汲水系統等不同功能,在當時引發不少爭議,至今看來仍相當前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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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部分修正條文「證券交易法」部分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立法院第六屆第二會期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 6 條  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 前二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亦視為有價證券。 第 14 條  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 前項會計主管應具備一定之資格條件,並於任職期間內持續專業進修;其資格條件、持續專業進修之最低進修時數及辦理進修機構應具備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4-2 條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其持股及兼職應予限制,且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獨立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二、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三、違反依前項所定獨立董事之資格。 獨立董事持股轉讓,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三項規定。 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第一項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第 14-3 條已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選任獨立董事之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一、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三、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四、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五、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六、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七、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八、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第 14-4 條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但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公司法第二百條、第二百十三條至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八條之一、第二百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二十三條至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但書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 審計委員會及其獨立董事成員對前二項所定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第 14-5 條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下列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三規定: 一、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不適用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財務報告應經監察人承認之規定。 第一項及前條第六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第二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 17 條  (刪除) 第 18 條  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前項事業之設立條件、申請核准之程序、財務、業務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8-2 條 (刪除) 第 18-3 條 (刪除) 第 20 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取得人或出賣人。 第 20-1 條前條第二項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或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各款之人,對於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 前項各款之人,除發行人、發行人之董事長、總經理外,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 會計師辦理第一項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之簽證,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第一項之損害發生者,負賠償責任。 前項會計師之賠償責任,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得聲請法院調閱會計師工作底稿並請求閱覽或抄錄,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拒絕。 第一項各款及第三項之人,除發行人、發行人之董事長、總經理外,因其過失致第一項損害之發生者,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前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 第 21-1 條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證券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資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第 22 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規定,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之。 依前三項規定申報生效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準則有關外匯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同意。 第 25-1 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應予限制、取締或管理;其徵求人、受託代理人與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資格條件、委託書之格式、取得、徵求與受託方式、代理之股數、統計驗證、使用委託書代理表決權不予計算之情事、應申報與備置之文件、資料提供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26-3 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 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前項各款關係之一。 公司召開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原當選人不符前二項規定時,應依下列規定決定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 一、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董事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二、監察人間不符規定者,準用前款規定。 三、監察人與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監察人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已充任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當然解任。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28 條  (刪除) 第 28-3 條募集、發行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之公開發行公司,於認股權人依公司所定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時,有核給股份之義務,不受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七項價格應歸一律與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員工、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 前項依公司所定認股辦法之可認購股份數額,應先於公司章程中載明,不受公司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 44 條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經營業務種類、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等事項之設置標準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規則有關外匯業務經營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 第 45 條  證券商應依第十六條規定,分別依其種類經營證券業務,不得經營其本身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證券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但金融機構得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商。 第 51 條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證券商之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 第 54 條  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有關法令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二、兼任其他證券商之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者,不在此限。 三、(刪除)。 四、曾犯詐欺、背信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律,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 五、有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情事之一。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前項業務人員之職稱,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60 條  證券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下列之業務: 一、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或融券。 二、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代理。 三、有價證券之借貸或為有價證券借貸之代理或居間。 四、因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或為借貸款項之代理或居間。 五、因證券業務受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 證券商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辦理有關業務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人員、業務及風險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73 條  (刪除) 第 76 條  (刪除) 第 77 條  (刪除) 第 78 條  (刪除) 第 95 條  證券交易所之設置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每一證券交易所,以開設一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限。 第 155 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第 156 條主管機關對於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發生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得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或對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之買賣數量加以限制: 一、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其結果足使公司解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狀況或停頓生產。 二、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重大災害,簽訂重要契約,發生特殊事故,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或退票,其結果足使公司之財務狀況有顯著重大之變更。 三、發行該有價證券公司之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其證券價格。 四、該有價證券之市場價格,發生連續暴漲或暴跌情事,並使他種有價證券隨同為非正常之漲跌。 五、其他重大情事。 第 157-1條下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十二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違反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第一項第五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準用之;其於身分喪失後未滿六個月者,亦同。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二項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準用之。 第 172 條  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 17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四十七條或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五項、第十四條之三、第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七項、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五項至第七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九條或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 三、發行人、公開收購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或其委託人、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事業,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屆期不提出,或對於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拒絕、妨礙或規避。 四、發行人、公開收購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事業,於依本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之文件,不依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之一所定規則有關徵求人、受託代理人與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資格條件、委託書徵求與取得之方式及對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之資料拒絕提供之規定。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有關股權成數、通知及查核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三第八項規定未訂定議事規範或違反主管機關依同條項所定辦法有關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及公告之規定,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之一所定準則有關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及揭露財務預測資訊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及申報之規定。 八、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四項至第七項或主管機關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買回股份之程序、價格、數量、方式、轉讓方法及應申報公告事項之規定。 九、違反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一項或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之規定。 有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情事之一,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處罰鍰外,並應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者,得繼續限期令其辦理,並按次各處新臺幣四十八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 檢舉違反第二十五條之一案件因而查獲者,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80 條  (刪除) 第 181-2條經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定要求設置獨立董事及依第十四條之四第一項但書規定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第二十六條之三施行時依同條第六項規定董事、監察人應當然解任者,得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第 182-1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83 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修正公布之第五十四條、第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自 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月○日修正之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第二十六條之三,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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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400850541 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40101643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2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第42條:車輛車身顏色及加漆標識,應依下列規定: 一、大客車、大貨車、小貨車、拖車、大型客貨兩用車及特種車,應於車廂兩邊顯明位置標示汽車所有人名稱,融資性租賃車輛應標示租用人名稱;其為平板式汽車或車廂兩邊無法標示者,得於兩邊車門標示。 但以個人名義領照使用之車輛、車身兩邊無法標示之拖車及執行特殊任務有保密必要之公務車輛經所屬機關核可並敘明該車用途向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於行車執照或牌照登記書上註記「免標示所有人名稱」者,得不須標示。 二、大客車應於門旁標示牌照號碼及乘客人數,營業大客車並應於乘客人數下標示載重量。營業小客車應於兩側後門標示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個人名稱,後窗玻璃標示牌照號碼,營業小客車兩側車門 (不含車窗) 範圍得以平面漆繪或穩固黏貼方式張貼廣告,並應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相關廣告物管理之法令規定辦理。應標示於兩側後門之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個人名稱,得移置於後葉子板。但後葉子板位置空間不足者,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個人名稱仍應標示於兩側後門。 三、大貨車、小貨車及曳引車應於兩邊車門或顯著位置標示牌照號碼及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全拖車及拖架車身兩側顯明位置應標示總重量;半拖車車身兩側顯明位置應標示總聯結重量。大貨車、小貨車及拖車應於後方標示牌照號碼,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四、大型客貨兩用車應於兩邊車門或顯明位置標示牌照號碼、乘客人數及載重噸位。 五、救護車漆白色並應於車身兩側標示紅十字。 六、消防車漆大紅色。 七、教練車車廂兩邊顯明位置標示駕訓班班名及斑馬紋,車身前後並應加掛標示有「教 練車」之附牌或標示「教練車」之字樣。 八、幼童專用車及專供載運學生之校車車身顏色及標識應符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九、汽車車身顏色不得與警用巡邏車相同。 十、新領牌照、汰舊換新及變更顏色之營業小客車,其車身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 十一、申請牌照及變更顏色之轎式自用小客車車身顏色不得與前款營業小客車車身顏色相同。 十二、遊覽車客運業專辦交通車業務之車輛,應於車身兩側車窗下緣以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加漆一條 三十公分 寬之水平帶狀標識條紋。 十三、汽車貨運業專辦搬家業務之車輛,車身顏色應使用純白顏色,並於車身兩側貨廂標示「專營搬家」字樣,字體不得小於 二十五公分 見方,且於擋風玻璃張貼「搬家貨運業執業證明」標識。 十四、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應於貨廂兩邊之前方標示貨廂內框尺寸,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十五、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貨廂外框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九號黃顏色。其他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之貨廂外框顏色,不得使用該顏色。 十六、使用燃料為壓縮天然氣者,應於車身前後汽車號牌附近顯明位置處標示「壓縮天然氣汽車」。 十七、免徵使用牌照稅特種車之車身顏色及標識,應符合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營業小客車應於儀錶板上右側與右前座椅背設置執業登記證插座,並於  右前座椅背標示牌照號碼;未經核定之標識及裝置不得設置。第一項各款標識材質應為防水漆料或粘貼牢固之材料,其顏色應依規定或為其標示處底色之明顯對比色,且應以正楷字體標明。字體尺度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標示於車廂兩邊之汽車所有人,大型車每字至少二十五公分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十六公分見方;標示於兩邊車門之汽車所有人,大型車每字至少八公分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五公分見方。 (二)標示於車門或車廂兩邊之總聯結重量、總重量、載重之噸位、乘客人數及車門之牌照號碼,大型車每字至少四公分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三公分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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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島咖啡食品有限公司(台資企業)商標行政糾紛上海上島咖啡食品有限公司(台資企業)商標行政糾紛上訴案【終審日期】2005.07.22【全文】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等與上海上島咖啡食品有限公司商標行政糾紛上訴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05)高行終字第11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 區三裏河東路8號。  法定代表人 侯林,主任。  委託代理人 吳新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幹部。  委託代理人 臧寶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幹部。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 陳文敏,男,1949年9月30日出生,臺灣省台南市人,暫住北京市朝陽區惠新東街23號元立大廈7031房間。  委託代理人 馬一德,北京市中兆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 杭州上島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幹區艮山東路128號。  法定代表人 金梅央,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 馬一德,北京市中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 盧偉業,男,漢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該公司副總經理,住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浦沿鎮之江花園之泰徑7號401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上海上島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複華高新技術園區申裕路。  法定代表人 游昌勝,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 王濤,北京市大禹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因商標行政糾紛,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68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05年3月13日受理本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5年5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委託代理人吳新華、臧寶清,上訴人陳文敏及其委託代理人馬一德,上訴人杭州上島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簡稱杭州上島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馬一德、盧偉業,被上訴人上海上島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簡稱上海上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游昌勝、委託代理人王濤,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杭州上島公司和陳文敏就上海上島公司受讓的、由天津廣泰國際工貿有限公司(簡稱廣泰公司)申請註冊的第1207183號“上島及圖”商標(簡稱爭議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陳文敏和杭州上島公司對上海上島公司的第1207183號“上島及圖”商標所提爭議理由成立,爭議商標予以撤銷。上海上島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1987年8月陳文敏在臺灣獲得“上島及圖”注冊商標。1997年7月10日,廣泰公司就與陳文敏在臺灣註冊的“上島及圖”商標同樣的標識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國家商標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該商標於1998年9月14日被核准註冊。1998年3月26日,遊昌勝與內地公司合資成立海南上島公司,陳文敏曾任該公司總經理。1999年5月28日,經國家商標局核准,廣泰公司將“上島及圖”商標轉讓給海南上島公司。2000年7月29日,海南上島公司召開董事會,同日簽訂“上島咖啡注冊商標轉移協定”,該協定上有陳文敏簽字。2001年8月11日,上海上島公司成立,該公司系遊昌勝等台商與內地企業合資開辦。2002年5月30日經國家商標局核准,海南上島公司將“上島及圖”注冊商標轉讓給上海上島公司。2003年3月19日,陳文敏與杭州上島公司簽訂了許可協定,許可杭州上島公司使用“上島圖案”美術作品,陳文敏保證不向任何第三方授予許可使用“上島圖案”的權利。2003年9月19日,杭州上島公司和陳文敏共同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上海上島公司將“上島圖案”作為商標使用,侵犯了杭州上島公司和陳文敏的著作權。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3)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92號民事判決(簡稱第192號判決)認定,杭州上島公司和陳文敏所謂“上島圖案”美術作品被註冊為商標以及轉讓,未經著作權人陳文敏許可的說法,未得到相應的證據支持。陳文敏完全瞭解“上島圖案”美術作品已用於30類商品商標註冊,也同意將相關注冊商標轉讓給上海上島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島圖案”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簡稱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陳文敏為“上島圖案”的作者,對該作品享有著作權。杭州上島公司經過陳文敏的許可,作為該作品的排他使用者,其依據合同取得的權利亦受法律保護。雖然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但不能由此得出,沒有訂立書面合同,就否定許可法律關係的存在。陳文敏在爭議商標提出註冊申請之前,已經與內地企業約定成立海口上島咖啡店,可以推定其有在合作投資的企業使用“上島”商標的意思表示。雖然上海上島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廣泰公司申請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得到了陳文敏的書面形式的授權,但是,廣泰公司于海南上島公司成立之後將該商標轉讓給海南上島公司,海南上島公司授權他人使用爭議商標,在上海上島公司成立之後,又將該商標無條件轉讓給上海上島公司,陳文敏作為海南上島公司的總經理、董事會議的參加者以及商標轉讓的受益者,其不僅知曉爭議商標的轉讓事實,而且積極促成了爭議商標的使用和轉讓,由此可以證明爭議商標的註冊得到了陳文敏的認可,沒有損害陳文敏享有的在先權利。商標評審委員會、杭州上島公司和陳文敏主張商標註冊行為和使用行為是不同性質的行為,但商標註冊行為與在後的使用行為存在著前後聯繫,不能人為地將其區分為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行為。對於商標使用行為的認可,必然意味著對於之前的商標註冊行為的追認。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生效判決已經確認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沒有侵犯陳文敏的著作權的情況下,對於上海上島公司提供的證據沒有做出正確的認定,錯誤地認定爭議商標的註冊侵犯了陳文敏的著作權,其基於此對爭議商標予以撤銷的結論也必然是錯誤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1目、第2目之規定判決:(一)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04]第3135號《關於第1207183號“上島及圖”商標爭議裁定書》;(二)維持第1207183號“上島及圖”商標繼續有效。  商標評審委員會、杭州上島公司和陳文敏均不服一審判決,分別上訴至本院。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上訴理由是:1、陳文敏在參與海南上島公司經營期間沒有對爭議商標的註冊問題提出爭議,並不意味著其對廣泰公司的註冊行為的追認。2、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並非天然合理的,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生效裁判中認定的事實有誤,理應予以糾正。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評字[2004]第3135號關於“上島及圖”商標爭議裁定書(簡稱商評字[2004]第3135號裁定)。  杭州上島公司和陳文敏的上訴理由是:1、一審法院混淆了商標註冊與商標轉讓行為的區別,改變了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定審查範圍,超越了行政審判權。2、一審法院混淆了基本的法律概念,篡改了不同法律主體的不同性質的民事行為。第一,陳文敏當時作為海南上島公司的總經理,其參與商標轉讓是一種履行職責的行為,一審法院並無證據證明陳文敏在履行職責時對自己的著作權作出了許可他人使用的意思表示。第二,本案爭議商標的轉讓是對既存商標專用權的轉讓,陳文敏作為著作權人,既不能對抗這種轉讓行為,也不可能影響這種民事行為的實施。陳文敏只能通過商標註冊不當的評審程式維護自己的著作權。上海上島公司認為陳文敏對涉及自己著作權的商標的轉讓沒有異議以及一審法院認為陳文敏認可了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對現行法律制度的無視。第三,“知道”和“許可”在法律上具有截然不同的含義。陳文敏知道上海上島公司使用自己的美術作品,並不等於許可其美術作品被非法註冊為商標。一審法院在涉及本案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損害了陳文敏著作權這一關鍵問題的認定錯誤,導致判決錯誤。因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上海上島公司服從一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1997年7月10日,廣泰公司就“上島及圖”商標(即爭議商標)向國家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該商標於1998年9月14日核准註冊於國際分類第30類“咖啡、咖啡飲料、如奶咖啡飲料、可哥產品、茶糖”等商品,註冊號為1207183,註冊有效期自1998年9月14日起至2008年9月13日止。  1986年11月25日,陳文敏向臺灣“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上島及圖”商標,該商標於1987年8月予以註冊公告。  1997年6月5日,海南唐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陳文敏訂立合作協議書,雙方約定合作投資成立“海口上島咖啡店”  1998年3月26日,遊昌勝與內地公司合資成立海南上島公司。自公司成立至2000年4月,陳文敏任該公司的總經理。1999年5月28日,經商標局核准,廣泰公司將“上島及圖”商標轉讓給海南上島公司。  2000年7月29日,海南上島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題包括上島咖啡商標註冊轉讓事宜,同日簽署的“上島咖啡注冊商標轉移協定”載明:“原上島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登記註冊的商標,在上海公司(由原受益股東)註冊完畢之後,無條件地轉移至新的公司。”遊昌勝在轉移人和受益人處均有簽名,陳文敏在受益人一欄內簽字。2001年8月11日,上海上島公司成立,該公司系遊昌勝等台商與內地企業合資開辦,陳文敏既不是該公司股東,也未在該公司任職。2002年5月30日經商標局核准,海南上島公司將“上島及圖”商標轉讓給上海上島公司。  2003年3月19日,陳文敏與杭州上島公司簽訂了許可協定,許可杭州上島公司使用“上島圖案”美術作品,陳文敏保證不向任何第三方授予許可使用“上島圖案”的權利。  2003年4月19日,季紅波(浙江省富陽市人)舉報陳文敏以杭州上島公司名義騙其簽定許可使用杭州上島公司享有專用權的“上島及圖形”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審查。因此,陳文敏、杭州上島公司遂於2003年4月22日就“上島及圖”商標註冊行為侵犯陳文敏的著作權和杭州上島公司對“上島及圖”作品的使用權為由,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上島及圖”注冊商標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受理。  2003年7月31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處罰決定,認定杭州上島公司未經“上島及圖”商標專用權人上海上島公司授權許可生產、銷售咖啡產品,責令停止侵權、沒收侵權產品及包裝、罰款10萬元。  2003年8月16日,上海上島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答辯狀,認為陳文敏參與了爭議商標註冊的全過程,該商標的註冊不侵犯陳文敏的著作權。為證明爭議商標的註冊得到了陳文敏的許可,上海上島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相關證據。  2003年9月19日,杭州上島公司和陳文敏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上海上島公司將“上島圖案”作為商標使用,侵犯了陳文敏的著作權和杭州上島公司對陳文敏美術作品的使用權。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第192號判決,該判決認定,陳文敏完全瞭解“上島圖案”美術作品已被用於30類商品商標註冊,也同意將相關注冊商標轉讓給上海上島公司。雖然工商註冊材料未顯示陳文敏系海南上島公司的股東,但陳文敏作為該公司的總經理,對自己在任期間公司所發生的、與自己有重大利益關係的有關商標註冊、轉讓的重大事項,推託不知,不合常理。根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上海上島公司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兩注冊商標以及“上島圖案”美術作品的行為,侵犯了陳文敏的著作權及杭州上島公司對“上島圖案”美術作品的使用權。陳文敏和杭州上島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後在二審過程中陳文敏和杭州上島公司又從公司的正常經營考慮申請撤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4)滬高民三(知)終字第59號民事裁定,准許陳文敏和杭州上島公司撤回上訴。  2004年7月2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04]第3135號裁定。該裁定認定:陳文敏在先創用的“上島及圖”標識的圖案設計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應當視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陳文敏對該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簡稱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屬於要式法律行為,使用他人作品應當經過著作權人明確許可,並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上海上島公司稱陳文敏知曉本案爭議商標的註冊過程,但未提交“上島及圖”商標原始註冊人廣泰公司與著作權人陳文敏訂立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或者陳文敏明確許可廣泰公司將其作品“上島及圖”圖案申請商標註冊的書面授權文件,或者其他能夠證明陳文敏授權註冊的證據。鑒於沒有證據表明陳文敏明確許可廣泰公司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上島及圖”圖案申請商標註冊,可以認定廣泰公司是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將陳文敏在先享有著作權的“上島及圖”標識圖案申請商標註冊,其行為侵犯了陳文敏享有的在先權利。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撤銷由廣泰公司註冊的“上島及圖”商標。  上述事實,有“上島及圖”臺灣註冊資料、陳文敏與海南唐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1997年6月簽定的成立海口上島咖啡店合作協議、本案爭議商標檔案、本案爭議商標轉讓申請書、2000年7月29日海南上島公司會議記錄和《杭工商商廣處字[2003]161號《處罰決定書》、(2003)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92號民事判決書、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04]第3135號《關於第1207183號“上島及圖”商標爭議裁定書》、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廣泰公司1997年7月申請註冊爭議商標時是否事先爭得了陳文敏的許可。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申請注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陳文敏對與本案爭議商標標識相同的美術作品“上島及圖”享有著作權,這是不爭的事實。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使用許可合同。因此,陳文敏有權決定是否許可他人使用“上島及圖”美術作品,包括將該美術作品用於申請商標註冊。就本案而言,無論是商標評審程式還是訴訟程式中,雖然上海上島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和一審法院提交了大量證據欲證明陳文敏對爭議商標的註冊和轉讓知曉並認可。但是,恰恰在本案最關鍵的事實,即廣泰公司是否在事先得到陳文敏本人明確授權後實施的“上島及圖”商標申請註冊行為無法得到證實,而能夠證明的均是“上島及圖”被注冊商標以後陳文敏對該商標的轉讓和使用的意思表示。在2000年7月29日海南上島公司股東會上陳文敏同意將上島咖啡注冊商標無條件轉讓給上海上島公司,由此可以推定陳文敏事後得知其作品已經被註冊為商標,且未表示反對,但不能認為廣泰公司申請註冊爭議商標時事先爭得了陳文敏的許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其受理並已經審理終結的陳文敏和杭州上島公司訴上海上島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作出的第196號民事判決,也只是根據上海上島公司提供的證據,認定上海上島公司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本案爭議商標和“上島及圖”美術作品未侵犯陳文敏著作權,並未涉及爭議商標的註冊行為是否事先爭得了陳文敏的許可。正是因為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侵權案件與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的商標評審案件爭議的內容不同,決定了兩個案件性質的不同、審理範圍的不同、適用法律和審理結果的不同。故商標評審委員會將商標的註冊行為和注冊商標的轉讓、使用行為界定為不同性質的行為,在對本案爭議商標應否予以撤銷的審查中,未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第196號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和判決結果為依據,而認為陳文敏事後同意並參與爭議商標的轉讓以及許可他人使用的行為不能視為陳文敏對“上島及圖”商標權利歸屬沒有異議並無不當。現有證據表明,廣泰公司申請註冊爭議商標時並未爭得陳文敏許可,侵犯了陳文敏的著作權,其行為具有違法性。2000年7月29日陳文敏得知其作品被申請註冊為商標未表示反對意見,該意思表示對陳文敏並無法律上的拘束力。後雙方發生糾紛,陳文敏於2003年4月22日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內申請撤銷爭議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審理並撤銷爭議商標並無不當。上海上島公司以陳文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禁止反悔為由進行抗辯,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商標評審委員會、陳文敏和杭州上島公司所提上訴理由成立,其撤銷一審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商評字[2004]第3135號裁定之請求應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686號行政判決;  二、維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04]第3135號《關於第1207183號“上島及圖”商標爭議裁定書》。  一審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上海上島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上海上島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負擔(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繼祥                           審判員 孫蘇理                           審判員 魏湘玲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遲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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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3再論開發意元體 再論開發意元體 (一)意元体的狀態 人類和動物的區別,就在於人?有了意元體,對整個人類而言,意元體本身的狀態和他的各種功能,又決定了我們人類生活的各種表現。針對每一個人個人來講,每個人的意元體的狀態都不同,每個人意元體的能力也不同,意元體所處在的環境也不同,所以表現的生命活動也就不同。 首先應該說明的是意元體它是在人類進化過程當中所產生出來一種特殊的物質,不同的地區,不同的人種,它的意元體就伴??它在進化過程當中所凝聚的各種信息,体現了不同地區的人種,不同的民族,男人和女人,大人和小孩,意元體的狀態都有所差異。 如果我們把意元體比喻成一?鑽石的話,不同地區所產的鑽石?地是有所差異的,有的就是上等的鑽石,有的就是比較差的鑽石。我們必須承認這種意元體原始狀態的各種差異,說得簡單一點,就是每個人他的意元體的素?与它所處在的地區,与他的种族遺傳有?密不可分的關系,所以意元體的素?都有高低、優劣之分。 我們再詳細的討論一下意元體他的原始狀態,可以分幾種情況: (1)第一種情況就是意元體被掩蓋住了。 簡單講,就好像一塊鑽石埋在土裏面,沒有被開發出來。又好象一個皇帝權利被架空了,成了一個傀儡皇帝一般。現在一般人都不懂得頭腦中意元体的存在和它對生命活動的重要作用。所以我們練功的人,首先要懂得開發自己的意元體,要把它從一個掩蔽狀態中解放出來,在我們的練功中、生活中,採用各種辦法和方式啟動我們的意元體,開發我們的意元體,發揮它對生命的主宰作用,可是我們很多的練功同道並沒有注意到這個問題,只知道去做動作,認為動作做得好,就是練功程度高了,這是極愚蠢的想法! 就好像一個農夫,他只知道在地面上汗流夾背辛辛苦苦的種田,他們不知道他的祖先在土地下面還埋藏?價值連城的鑽石,現在 龐 老師告訴我們如何把這一?價值連城的鑽石挖掘出來,這就是開發自己的意元體! (2)第二種情況就是自己的意元體被污染了。 這個〝污染〞可以分成?個部份來講:先天性污染和後天性的污染的兩種情況, A)意元體先天性的污染。有人說小孩子生出了他的意元體就是一個〝白板〞,我對這種說法就抱有一定的保留態度,因為在他的父親、母親的精卵中,就有他父母生命的全息,就不是〝白板〞了,受精卵本身已經把父母的信息又進一步混化了,而且母親在懷胎的過程當中,也在不斷的向幼兒的意元體里面注入新的信息,所以在人生出來之前意元體就不可能是〝白板〞;同時在分娩的時候,母親、父親、助產?生所發出的各种信息,宇宙外來的信息都有可能造成嬰兒意元體的污染,這是先天性的污染。這种先天性的污染一般都是很輕微的,是可以改變的,但有極少數的這种〝污染〞將影?人的一生。 B)意元體後天性的污染。人在出生以後,在一種特定了環境下長大,他的意元體接受了周圍的各種各樣的信息的,其中卻有很多的信息是錯誤的,當這些錯誤的信息在意元體里凝聚成物質以後,對意元體就會造成一定能污染,就好像一面玻璃鏡子沾滿了塵土一樣,對事物反映得不清晰、不准确。 所以,要想有效的開發意元體,還要對我們污染了的意元體清理和改變。 (3)第三種情況就是我們的意元體被扭曲,產生了偏執。在我們人類的生活當中,不同的環境,會使我們的意元體發生扭曲和偏執,我們還是拿鑽石來做比喻:一塊天然的鑽石被開採出來以後,有?它天然的美和它天然的價值,但是有些人就根據他個人的愛好對這塊鑽石去進行加工,把它修整成這樣的形狀、那樣形狀,這樣一來,這塊鑽石就失去了天然的價值,偏好有的人就喜歡它,有的人就可能不喜歡它,我們每個人的意元體都失去了它天然的本性,產生了不同程度的扭曲和偏執,我們要在練功的過程當中,使他回歸到自然的狀態,這樣他才能要真正的、正確的對接收事物和反映事物。 (4)第四種情況就是意元體的靈活性不夠。意元體的靈活性和很多方面都有關係,每個人都不一樣,有的人天生他的意元體就靈活,有的人天生他的意元體就遲鈍,就好象有些人天生的勤快,做事情就是快手快?;有些人天生的懶惰,做事情就是慢騰騰的。當然這種靈活性可以在長期的修煉過程當中進行改造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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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會 長灘島 偽娘 上海世博 比基尼 

2009-01-02意元体,意元体,意元体! 意元体,意元体,意元体! 龐明老師說:〝別看我講得這麼熱鬧,講了半天沒有離開我們的意元体理論,雖然我說了好多亂七八糟的事,可也沒有離開我們智能氣功的理論。為什麼不接合更多的知識來講呢?他就怕我一講具體方法,同學們都去注意具體方法了,他把那個根本就掉了,所以我才反復多講多講,?調強調,重複了又重覆,重複地講這個意元体理論,就是要給大家打上一個深深的烙印:意元体,意元体,意元体!我們腦子里平時就是沒有意元体的這個概念,就沒有經常去想這麼一個空空盪盪地意元体,一想腦子,就是腦細胞啊,這兒有大腦皮質層啊,哪里有什麼什麼中腦啊,丘腦、腦垂體呀,就是去想這些東西,就沒有去想到這個腦子里有這麼個兼容的恍恍惚惚的東西。所以我通過講開智,讓同?們把這個東西提起來,你走路的時候,要經常感覺到頭腦中晃晃悠悠的,練功時也要經常感覺到頭腦中晃晃悠悠的。有的喘一口氣,〝哈……〞大大的呼一口氣,這麼一〝哈〞,裏面也的空外面已空,〝哈〞了這一口氣你感覺到什麼呢?空!你這麼一〝哈〞,就能把腦袋里〝哈〞空了,腦袋里空空盪盪地,你經常這麼〝哈〞,把腦袋〝哈〞空了,慢慢慢慢在你的頭腦裏就會感覺到意元体了。這些問題,等我再講開智方法的時候,還會講到這個問題。 講這個〝三空合一〞的問題,講意元体的靈敏度,講〝三空合一〞,我們不講那些個方法,你們老師給你們講的方法,絕大部份我都不會給你們講,可能講上一兩個,?三個的,從意元体理論講另外一些東西。所以怎麼把意元体變得靈明,反映要反映得好,提取出來要快,進去如何要進得深,就講這些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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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杰倫 蔣友柏 VISA金融卡 會飛的蝦子 蛋糕毛巾 

2009-01-01新的1年新的開始!新的一年新的開始! 終於迎來了2009年第1天! 表面上看今天好像並沒有什麼很特別,但是對於全世界的人來講,終於走出了2008年的陰影,盼望?2009年會有更多的風和日麗,給人們帶來更多的歡笑! 從香港回到馬來西亞,在這一段時間里,我好像接到了很強的開發意元體的信息,珠海的 林福聖 老師的突然出現,他說這是信息的傳遞,給我講了要開發意元體的問題,盡管我們談得並不投機,但我在頭腦裏一直思考如何開發意元體的問題。 這些日子,從各地來的病人的治療,給?生們帶功講課,直到我最近整理的 龐 老師的開智法的光碟,到處都碰到了如何開發意元體的問題,就好象我走到哪里都有〝意元体〞圍繞?我。我想,是不是 龐 老師又給我發出了一個新的信息:要想把智能氣功推向一個新的高潮,必須從開發意元體的問題入手!2009年,是我們開發意元體的一年,是我們智能功同道功力大長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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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仔 花蓮 自拍 男人in起來 南非 

七夕情人節快樂呵護守候  點滴滋味在心頭關懷言歡  別番意味繞耳樑一點點的溫度  得以溫暖久久只因心存美麗在裡面只因守護關心於其中 美麗的懷愫  何處訴浪漫的情苗  為誰描 有種相遇叫做悸動有種相知叫做寄情有種相同叫做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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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ov 28 Sun 2010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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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遙遠的空間  縱使有火花 也不會燃燒些什麼 捍衛的時間  就算是解放 也不會失序些什麼 認同 只是為知遇更貼近 肯定 只是讓心情更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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